|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
| 第1次 | 111.12.26 08:00 |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 111.12.26 08:00 | 112.04.10 17:00 |
| 標案案號 | UR111017 |
|---|---|
| 區位 | 臺北市 |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 案名 | 「臺北市大安區學府段一小段201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擔任實施者 |
| 處理方式 | 重建 |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以東、敦化南路二段293巷以南、樂業街以西及6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以北所圍之範圍。 二、基地面積: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B面積為5,746平方公尺,道路用地面積為1,433平方公尺,合計7,179平方公尺。 三、使用分區: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B原屬住3(建蔽率50%、容積率225%)及住3-2(建蔽率50%、容積率400%)及道路用地。 四、土地權屬:本案國有土地占比約為88.61%、臺北市有土地占比約2.70%,其他私人土地占比約為8.69%。 五、本案招商三大特點: (一)正臨敦化南路 完整街廓基地 (二)延續商業軸帶 厚實敦南商圈 (三)二階段審查 評選重視整體規劃及經營管理計畫 |
|---|---|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本招商案同時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申請人應一併提出申請,即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之申請,不得僅就其中一項提出。申請人僅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身分同時申請做為出資人及承租人,且申請人應同時符合出資人及承租人之資格條件。 (一)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一)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之申請人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4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五)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函影本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建築始予計列)不低於6萬平方公尺,住宅(即H類)及商業(即B類、G類)建築開發實績各分別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工程名稱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建築始予計列)不低於新臺幣13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 (三)申請人應具備本招商案公告前10年內曾經營管理商業空間(申請人檢附之租約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及其定義之B類及G類建築始予計列)出租業務至少1年及累積出租面積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實績,惟同一營業地址不得重覆計列。如為承租營運者應提供租約、受委託經營者提供委託契約;如為自有資產者,應檢附自行出租之租約或委託經營之委託經營契約,或另聘具有實績之團隊為其協力廠商。 |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3.1至3.4條、第5.1條至5.3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 1.出資計畫書(40%) (1) 整體開發構想 (2) 營建計畫 (3)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 (4) 管理維護計畫 (5)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 2.經營管理計畫書(20%) (1)營運空間計畫 (2)經營管理計畫 (3)財務計畫 (4)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 3.創意回饋(15%) 4.簡報與答詢(10%) 5.共同負擔及月租金(15%) 二、評定方式: (一)本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綜合評選納入共同負擔比率及租金標價。 |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1年4月10日(星期一)下午5點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一併順延。 |
| 公告日 | 111.12.26 |
| 申請截止日 | 112.04.10 |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二、匯款繳費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截止送件時間,不得以購買文件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一)現場繳費:申請人得親自或派員至本中心(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行政部繳費,並應先行至本中心官方網站招商專區下載及填具【領標單】,以利作業。 (二)匯款繳費: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1)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2)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3)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採購單位確認(02-2100-6300#124紀先生)。 |
| 保證金 | 新臺幣4,000萬元元 |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 聯絡人 | 胡先生、林小姐 |
|---|---|
| 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41、02-21006344 |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421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will_1231@hurc.org.tw;poling080@hurc.org.tw |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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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次 | 111.12.01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1.12.01 08:00 | 111.12.15 17:00 |
| 標案案號 | UR11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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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位 | 臺北市 |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 案名 | 「臺北市大安區學府段一小段201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擔任實施者 |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以東、敦化南路二段293巷以南、樂業街以西及6m未開闢計畫道路以北所圍之範圍。 二、基地面積: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B面積為5,746平方公尺,道路用地面積為1,433平方公尺,合計7,179平方公尺。 三、使用分區: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B原屬住3(建蔽率50%、容積率225%)及住3-2(建蔽率50%、容積率400%)及道路用地。 四、土地權屬:本案國有土地占比約為88.61%、臺北市有土地占比約2.70%,其他私人土地占比約為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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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本招商案同時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申請人應一併提出申請,即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之申請,不得僅就其中一項提出。申請人僅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身分同時申請做為出資人及承租人,且申請人應同時符合出資人及承租人之資格條件。 1.單一申請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之申請人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4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 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函影本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建築始予計列)不低於6萬平方公尺,住宅(即H類)及商業(即B類、G類)建築開發實績各分別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2)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工程名稱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建築始予計列)不低於新臺幣13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 3.申請人應具備本招商案公告前10年內曾經營管理商業空間(申請人檢附之租約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及其定義之B類及G類建築始予計列)出租業務至少1年及累積出租面積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實績,惟同一營業地址不得重覆計列。如為承租營運者應提供租約、受委託經營者提供委託契約;如為自有資產者,應檢附自行出租之租約或委託經營之委託經營契約,或另聘具有實績之團隊為其協力廠商。 |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
| 聯絡人 | 胡先生 |
|---|---|
| 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88#6341 |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421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will_1231@hurc.org.tw |